昨晚看书看到这句话卡住了。往后看了一点,但是这个障碍一直让我很不爽。
As in tort, liability in the criminal law is occasionally strict, i.e. there are offences that can be committed without mens rea.
前文说,判定有罪既要有犯罪行为 actus reus,也要有犯罪意图 mens rea。为什么这里说判定有罪有时候是很严格的,然后又解释说,有时候没有犯罪意图也可以定罪呢?
刚才我终于明白了。这里说的不是判定犯罪的要求严格,而是对犯罪行为的严格。鉴于这本讲法律的书,用词一般都是很准确的,我觉得是我对 liability 这个词的认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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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想法是,所有的学习,有很大一部分在做的事情是把名词和物体/事件/概念/现象/规律等联系起来。The Meaning of Liff 的前言里 DNA 半开玩笑说,因为 “走到厨房打开冰箱门忘记要干什么了” 这件事没有一个名称,所以大家都以为这件事只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自己比一般人蠢。我觉得其实各种不同领域的学习的一部分,都是给 “走到厨房打开冰箱门忘记要干什么了” 起名字、记住名字,以便在深入讨论中可以结构清晰、意义明确。当然,怎样起名字、对需要谈论的对象进行分类和关联,也是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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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脑子是不是有点活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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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不相关的想法:有时候英文的文章里会夹杂几个法语,而很多专业书里英文里会夹杂拉丁语。我忽然觉得这和我们有时候夹杂几个英语是类似的。(我不是暗示这里有条鄙视链:))就是有些概念,我们想要把它和平常的东西区分开来。你说 mens rea 感觉就和 guilty mind 不一样。这样可以中立地讨论问题。英文里夹杂法语的时候则是另一种情况,就是一些概念就是法语里有的,用它就能表达了,发明一个本土的词则比较麻烦。(当然我的概括肯定是不准确的,因为当我在英文里读到法语词的时候我一般都不知道它们是什么意思,也一般懒得搞清楚。😂)在我夹杂英文的时候这两种理由都有。当然,我夹杂英文根本没有这么正式,经常就是犯懒,想到什么写什么。